王晓川:侧重保护被特许人

管理资源中心       2007-06-10       浏览: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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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资源中心】前不久在江苏省苏州市举行的中国国际中小企业交易会的论坛上,商务部商业改革司副司长王晓川就《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进行一番深度解读,从各个角度对这部法律的内涵进行梳理。
立足国情并与国际接轨
  谈到立法原则,王晓川指出,就是要着力解决体系培育不完备和商业特许经营业务过程中存在着严重失序现象两个重要问题,同时也考虑到商业特许经营在当前经济发展和未来经济发展过程中都将要扮演重要角色,在立法中也作了长远的考虑。不过与国际接轨还是比较核心的思想,这一点主要体现在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
  王晓川指出,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借鉴了国际通行的做法,不管是对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比较严格的国家还是相对比较宽松的地区,都对商业特许经营的信息披露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参照这方面的做法和有关的内容,我国在立法时也做了相应规定。王晓川强调,披露主体必须是特许人,必须要执依照国家的规定建立完备的披露制度。时间要求在订立合同的30天之前必须进行充分、必要的披露,应该有书面部分等。这在后来商务部出台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行政管理和盟主自治
  王晓川对于备案制度的解读是基于对特许经营这一业务特点而来的。他认为对这一领域的管理既需要一定的行政手段,也要承认这种业务发展的市场特点,基于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在进行立法的原则设计中特别提出了行政管理与当事人自治相结合的原则,比如,法律中涉及的备案管理制度,明确地讲是行政管理的方式,当事人必须要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商业特许经营的有关情况。但立法时也考虑到这一业务的市场特点,商业特许经营是以双方约定的合同作为合作的主要依据,因此大多事项交由当事人以市场的方式来进行处理。新《条例》中虽然对合同方面也有相关规定,但也仅仅是合同的最基础、最一般的必备方面做了规定。
以被特许人保护为侧重点
  特许经营的这次立法立足于国情最大的特点是侧重保护被特许人的权益。不过,《条例》中第十二条“被特许人可无条件单方解约”的规定则使特许人质疑对于被特许人保护是否过度。
  对此,王晓川专门就第十二条做了解读。他认为,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是一个人和人的关系,是以信任来建立,但信任如何建立?是先由特许人和相对人充分地介绍你的情况和信息,使对方尽可能的认知和了解,这样双方才有可能进一步地走入谈判阶段和签订合约阶段。为了达到这些目的,为了使这些目的能够真正实现,那么被特许人确实需要建立在对特许人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如果说被特许人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觉得双方之间的合作不合适,他的解约对双方是有利的。如果他们在一个不稳定的基础上走下去,将来分手也是必然的。因此从这一意义上,为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被特许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单方解约。
  不过,对一定期限如何来衡量,王晓川表示,这个事情也在探讨中。他坦率地表示,不同的业务、不同的行业,所谓的充分了解信息的过程是不一样的,比如说高科技领域,比如说科技含量和管理程度更复杂的领域,这种了解的期限相对长一些,对于传统的一些产业和劳动力型的产业了解的过程相对短一些,这个要进一步和业界展开探讨。在没有做出相应规定之前,业界可以进行合理的讨论、合理的约定。如果说被特许人同意了,也符合市场经济的特点,也可能为后来者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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