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国情的交通拥堵费应束之高阁

管理资源中心       2007-12-27       浏览: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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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贵报12月26日的报道,深圳拥堵费征收方案已制定完成,本月底市政府领导将会再次听取情况汇报;而由上海市发改委主持的"以收取拥堵费替代目前私车牌照拍卖制度"的课题也已经完成,目前正上报给市政府高层研究审批。与深圳、上海一样有征收拥堵费的强烈冲动的,还有北京、杭州、南京等城市政府都曾经释放出收取拥堵费的信息,试探公众的反应。



今年以来,国内部分城市就传出可能收取交通拥堵费的信息,深圳、上海、杭州采取各种"放风"试探方式,检测公众的反应。与其他城市相比,只不过上海、深圳近期在这方面释放的信号更强烈而已。



其实,深圳、上海打算推行的交通拥堵费办法主要依据的是新加坡经验。新加坡从1975年开始实行中心城区的拥堵收费。新加坡现在每隔三个月对交通状况进行一次评估,高速公路车速控制在时速45至65公里,限制区主干路上速度限制在20至30公里。当车辆以低于速度下限行驶时将被收取更高的费用,当速度高于上限时则不用交费。新加坡实施拥堵收费的效果明显,进入交通拥堵区域的日交通量减少了15%,其中上午上班高峰期减少16%。



新加坡成功案例显然给了深圳、上海不少启发。但业内人士认为,深圳、上海的情况与新加坡并不一样,收取交通拥堵费,对目前的深圳、上海来说还不成熟。最大的区别在于深圳、上海没有像新加坡那样发达的公共交通。另外,按照国家规定,停车场用地总面积按规划人口的每人0.8平方米至1平方米设计。一座写字楼每1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配备机动车位的指标是0.5个,餐饮性质的指标是2.5个。深圳、上海在这方面也不具备条件,假如没有足够的停车场等硬件设施,要收取车主的拥堵费怎么也说不过去。



同时,收取交通拥堵费是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所不答应的。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再出台新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和政府性基金项目。<通知>同时强调,要加强对涉及机动车辆收费的治理,严禁将车辆通行费平摊到所有车辆并强制收取;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其实,在各城市政府内部,对是否征收拥堵费也似乎并未形成一致意见。上月,深圳市政府领导曾对外界表示,现在征收交通拥堵费还不是时候。按照他的理解,深圳收取交通拥堵费的前提是,拥有发达的轨道交通、公共交通系统。因为现在公交不方便,做不到。其实,深圳市这位官员说了实话,目前国内城市的交通拥堵现象,既有历史原因,规划原因,又涉及改革不到位的原因,譬如"公交优先"推行不力,公车使用长年失控等。



有关专家指出,拥堵费是一种很极端的手段,城市交通拥堵是困扰国内许多大中城市的共同"心病"。一些地方政府想通过向经过"控制区域"的车辆征收交通拥堵费,控制进入"控制区域"的车流量,从而达到缓解交通压力的目的。然而,从国外的经验看,收取拥堵费的城市必须拥有发达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你既然不鼓励市民开车上路,就必须提供一种可替代的出行方式。例如新加坡公交出行率高达65%,伦敦在采纳了拥堵费政策后公交车的速度也因此提高25%。



国外在交通治理工作中的的经验可以借鉴,但只是照抄照搬交通拥堵费收取,而放弃其它好的交通治理经验,这是不可取的,更何况交通拥堵费收取并不符合中国国情。因此,深圳、上海等城市收取交通拥堵费的动议应束之高阁。



其实,地方政府想通过收取拥堵费来提高城市的用车成本、缓解交通压力,看似是以经济杠杆来调节车流、解决交通拥堵的一剂"良方",但仅靠收取交通拥堵费,可能被人们认为是有关部门又在"巧立名目乱收费"之嫌。要看到,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状况,是政府部门的责任而不是车辆拥有者的责任。的确,治理交通拥堵是一个系统工程,这个工程考验着城市决策者。



(邱林 四川)



公众参与创新是公共行政的题中之义







据报道,12月25日西安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中,提交会议审议的<西安市改革创新促进条例(草案)>规定,今后凡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改革创新,都要组织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研究和讨论。



笔者认为,该草案让公众参与重大改革创新值得推崇。长期以来,改革创新等政府决策似乎仅是政府部门的事,公众往往很少参与决策,只有在决策被正式批准公示后,才了解大致情况。因此,西安"改革创新促进条例"规定涉及公众利益改革必须组织公众参与,从立法上保障公众更多地参与政府决策,对推动政府改革创新,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公开化和民主化具有积极意义。



严格意义上说,公众参与重大改革创新,是民主法制社会的需要。像西安市立法保障涉及公众利益改革必须组织公众参与,是公共行政程序公正、公开、参与原则的最充分、最集中的体现,也是政府决策充分体现尊重民意的灵魂所在。政府部门在制定大改革创新等公共政策时保障公众参与,不仅体现了程序公正,同时也可以达到一种"双赢"的结果。在公共行政中,政府所把握的知识以及信息是有限的,因此它需要通过听取公众的意见,集思广益,从而弥补其在公共决策方面的知识局限,提高政策、规划和项目决策等的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从某种意义上说,要求涉及公众利益改革必须组织公众参与,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是政府对纳税人负责的表现,体现了"责任政府"的题中之义。



从另一个角度讲,党的十七大报告的一个重要议题就是"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重要的标志之一就是各个成员能够通过通畅的途径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但凡事关公共利益的决策,政府部门应该通过制度保障让民众的意见及时得到表达,将执政方向建立在倾听群众意见的基础之上,并成为政府决策的参考依据,改革创新决策更应如此。



(沈峰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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