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行政赔偿案"生波澜:"钉子户开发商"再起诉

管理资源中心       2008-01-14       浏览: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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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17日,陈云把重庆渝北区政府告上了法庭,起诉书中宣称:渝北区府(2007)54号文件没有法律依据,其行政行为违法。

2007年12月20日,重庆市一中院公布立案。就在法院立案的前夕,渝北区区长黄玉林公开表示:渝北区下发的这一文件有瑕疵,渝北区已经致函声明这一文件作废。

赔偿金额1525.25万元、号称"国内最大的行政赔偿案"仍然波谲云诡。

"钉子户开发商"

陈云笑称自己是重庆最不牛的"钉子户开发商"。为了一块43.3亩的土地,抗争了7年,最终获得法庭宣判中的1525.25万元的行政赔偿。

但是到了2007年11月20日这一天,风云突变。

一份"渝北区府(2007)54号"文件,让陈云觉得,自己将要彻底输掉。

渝北区政府撤销7年前由自己签发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批复,同时注销了重庆市鸳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取得的渝北国用【2001】字第01003号。理由是:渝北区2000年12月21日、22日将土地出让给陈云的两家公司时,未对这两块原重庆市鸳鸯镇金钱村五社已征用的土地实施拆迁安置补偿,违反有关规定。

"事实上这两宗土地早在2001年就由重庆市经开区完成了拆迁安置。"开发商陈云表示很难理解这件事情。

12月17日,陈云把重庆渝北区政府告上了法庭,起诉书中宣称:渝北区府(2007)54号文件没有法律依据,其行政行为违法,而且显失公平。

在法院立案前夕,渝北区区长黄玉林公开表示,渝北区已经致函声明这一文件作废。

本报记者从有关方面获得黄玉明区长这一声明的录音资料。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李祖军告诉记者,围绕鸳鸯和瑞雪公司的这两宗土地,行政机关在过去的7年内做出的一系列行政行为都是以该地来源合法为前提的,假如现在否定自身行为,将会使世人认为行政机关随意行政,严重地违反公平和公正原则。

李祖军教授向记者表示,他本人更关注的是此案背后的价值,即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赔偿在中国的生存空间。

记者获悉,2007年12月26日,陈云已经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该案预计将于2008年1月中旬再次开庭。

事件回溯

2000年8月和11月,陈云属下的两家公司在重庆市渝北区鸳鸯镇金钱村五社获得面积为29.12亩和14.18亩的两块土地使用权(合计43.3亩),每亩13万元。

2000年12月18日,重庆市委、市政府决定设立重庆市北部新区,包括北部新区经开园和高新园两个工业园区。陈云所购置的两宗土地位处的鸳鸯镇已划归经开区代管。

2001年10月,陈云接到经开区的通知:他购买的土地"不符合新区规划,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被定位为新增长极的北部新区,地价大涨。陈云拒绝交出已经完成土地交易手续的黄金宝地。双方僵持。

2003年2月,北部新区经开园管委会以修建金山大道及排水项目为由,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收回重庆瑞雪实业公司等22家单位的56.6301公顷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2月28日,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地(2003)117号文件批复:收回后的国有土地行政划拨给重庆金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金山大道道路和排水工程建设用地。

既然是用于公益建设,该年的9月23日,陈云交地。除获退原土地出让金225万元外(约每亩5.19万元),另获每亩2.5万元的补偿。

然而2003年11月13日,北部新区经开园国土分局公告拍卖土地。同年12月9日,经公开拍卖,重庆市渝北区加新房地产公司以1.29亿元的价格获得包括陈云所交两块土地在内的17.69万平方米土地,每亩成交价格为45万元,用于房地产开发建设。

陈云觉得自己"被骗了"。在两次行政诉讼官司胜诉但未得到赔偿之后,又于2007年3月8日向渝北区人民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该法院将北部新区列为适格主体,其受委托单位重庆经开区因与此案事实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被列为第三人。

法院最后的宣判结果为:拍卖成交的45万/亩减去退还给原告所缴纳的全部土地费用及补偿的2.5万/亩和公益事业占地部分,判被告重庆北部新区治理委员会和第三人重庆经开区在本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共同支付原告赔偿金1525.25万元。

重庆市北部新区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一中院于2007年7月23日下发的"行政赔偿裁定书"中说:因本案案情重大,法律适用问题复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六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做出中止诉讼的决定。

"中止诉讼之后,万万没有想到对方拿出的新证据竟然是渝北区府(2007)54号文件"。假如案件朝这样的方向发展,那么肯定再开庭就会输。所以决定先起诉渝北区区政府,请求其撤销该行政行为,并且重新向重庆市一中院申请原行政赔偿案中止审理。"陈云对记者说。

法理探讨

开发商陈云始终拿不到法院判给自己的赔偿金,是因为本案控辩双方尚存在诸多争议。

一种说法是,陈云实际上是告错了。发土地拍卖公告和拍卖土地的是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治理局,这与重庆市经开区是两个不同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在本报记者拿到的一份名为(收文序号66,收文时间2003年6月23日)上显示:原重庆市土地房屋治理局经开区分局负责人马开君、经开区管委会主任唐文峰在内的该区主要部门的负责人曾经针对陈云提出的,因金山大道建设及规划调整需收回的43.3亩的土地是否能保留两块土地的道路建设未占用部分,或按同等条件予以置换的要求做出批示。

该内部文件还显示了当时的经开区内部几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治理局执法监督大队工作人员何先聪的意见是:该土地来源合法,用途为综合用地,符合现规划,但与管委会高标准统一布局建设要求不协调,因而该两宗土地应收回并做统一安排,不予同意保留或置换土地。

而马开君的意见是:应以同等条件予以置换。

但是唐文峰否定了马开君意见:开君同志提出的第一条,现不能执行,因现有一大的房地产商正在和我们洽谈该区的土地开发;同意何先聪的意见。

"鸳鸯公司的收地协议是与经开区土地中心签订的,补偿费和本金是经开区支付的,土地是交回到经开区管委会手里的,但是经开区最终不仅改变了土地的使用性质,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能执行市府117号文件规定,从事实行为上看,实施违法行政行为并给行政治理相对人造成实际损失的,就是经开区管委会及其委托者北部新区管委会。所以,北部新区管委会就是本案的适格被告,经开区为第三人。"针对陈云到底有没有"告错"这一问题,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李祖军分析。

对于应不应该行政赔偿,应该赔偿多少,双方也一直有争议。

北部新区在法庭上一直重申的一个观点是:陈云提起的行政赔偿的前提不成立,因为收回土地的行为没有被有权机关确认违法,其次,陈云公司遭受损失的事实不成立,因为收回土地之后,陈的公司已经获得足额的赔偿。

包括李祖军在内的西南政法大学的田平安、徐静村、谭宗泽等联合出具的中指:"鸳鸯和瑞雪公司本来可以正常地开发利用土地,享受土地开发带来的正当利益或者是土地增值的收益,而正是因为经济开发区治理委员会的不正当介入,利用市政府117号文件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借口,在收地后又违反该规定,将收回土地的绝大部分以高价拍卖转让给他人,从而造成了鸳鸯及瑞雪公司信赖利益和既得利益的损失。因此,违法的事实行政行为是造成损害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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